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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
服务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责任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三、法律责任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申报方式
现场办理: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线上办理:登录“爱山东”APP,进入“居住证服务”模块,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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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将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查整顿专项行动。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如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举报监督咨询电话:0539-8102180、8102182
临沂市公安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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